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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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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香草直播app章程

(修订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香草直播app,英文名称为:HEI LONG JIANG BANKING ASSOCIATION,缩写为:HLJBA。

  第二条 本会是黑龙江省银行业自律组织,是在黑龙江省民政厅登记注册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黑龙江监管局(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黑龙江省民政厅(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叁条  本会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叁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促进会员单位实现共同利益为宗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认真履行自律、维权、协调、服务职能,维护银行业合法权益,维护银行业市场秩序,提高银行业从业人员素质,提高为会员服务的水平,促进银行业的健康发展。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公开透明、公平公正,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规范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会住所设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第二章   职 责


  第六条 本会履行下列行业自律职责:

  (一)组织会员签订自律公约及其实施细则,建立自律公约执行情况检查和披露制度,受理会员单位和社会公众的投诉,依法采取自律惩戒措施,督促会员依法合规经营,共同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参与制定行业标准、业务规范,推动实施并监督会员执行,加强银行业文明规范服务建设,提高行业服务水平;

  (叁)建立健全银行业诚信制度以及银行机构和从业人员信用信息体系,加强诚信监督,协助推进银行业信用体系建设;

  (四)制定银行从业人员道德和行为准则,对从业人员进行自律管理,组织银行从业人员的相关培训,协助中银协开展银行业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工作,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五)推动银行业开展清廉金融文化建设,组织制定具有倡导性的清廉金融文化自律公约和从业人员行为准则,将清廉金融文化要求纳入银行从业人员培训内容。在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建立健全银行业违法违规人员“黑名单”和“灰名单”,完善惩戒管理约束机制,对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从业人员实施自律惩戒措施;

  (六)对于违反本会章程、自律公约、管理制度等致使行业利益受损的会员,可按有关规定实施自律性处罚,并及时报告业务主管单位;

  (七)对涉嫌银行业金融机构和从业人员违法违规的投诉件和发现的业内涉嫌违法违规的行为,要及时报告业务主管单位,并做好业务主管单位批转投诉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八)建立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受理消费者对会员提供的产物及服务的再投诉,调查核实消费者投诉事项,对违反相关自律约定的会员实施自律性处罚,如涉嫌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应将所核查事实报告业务主管单位。

  第七条 本会履行下列行业维权职责:

  (一)组织会员制定维权公约,通过配合信用主管部门做好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发布违约客户名单等措施,制止各种侵权行为,维护银行业合法权益;

  (二)参与业务主管单位等部门组织的有关银行业改革发展以及行业权益相关的决策论证,提出银行业有关政策、立法和行业规划等方面的建议;

  (叁)向业务主管单位等部门反映辖内银行业改革和发展的问题,建立与有关部门的沟通机制,争取有利于银行业健康发展的外部环境;

  (四)组织会员开展行业维权调查,及时向会员进行风险提示,促进会员加强债权维护和风险管理。

  第八条 本会履行下列行业协调职责:

  (一)接受会员委托,协调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之间的关系,协调与其他社团组织之间的关系,协助业务主管单位等部门落实有关政策、措施;

  (二)协调会员之间的关系,建立和完善行业内部争议调解处理机制,公正、合理解决矛盾争端,营造良好的业内环境;

  (叁)协调会员与社会公众的关系,加强会员与社会公众的沟通,维护会员与客户的合法权益,大力普及金融知识,提高社会公众的金融素养和风险防范意识;

  (四)正确引导涉及银行业的社会舆论,制定实施银行业舆情监测、引导及应对机制,自觉接受舆论监督,维护银行业声誉和经营秩序。

  (五)加强与相关社会组织之间的沟通和协调。

  第九条 本会履行下列行业服务职责:

  (一)建立会员之间信息沟通机制,搭建会员间的沟通交流平台,组织开展会员间的业务、技术、信息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为会员提供信息服务;

  (二)按照相关规定,组织开展银行业交流与合作;

  (叁)发挥行业整体宣传功能,加强与新闻媒体的沟通和联系,组织服务会员共同开展新业务、新政策的宣传和咨询活动;

  (四)组织开展内部业务竞技活动,增进会员间的了解和友谊,培育健康向上的行业文化。

  第十条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或业务主管单位等有关部门和会员交办、委托的其他事项。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一条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叁)经业务主管单位批准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法人授权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四)经相关监管机构批准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相关业务合作的其他类型金融机构,以及银行业专业服务机构;

  (五)经相关监管机构批准设立,在民政部门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地市金融行业协会;

  (六)符合本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入会申请材料包括:申请书以及依法登记文件的复印件、相关业务主管部门颁发的业务经营许可证等证件的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简历、本会要求的其他资料等。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单位的名称、法定住所,声明承认本章程并参加本会活动;

  (二)本会应在收到申请单位的申请之日起30日内,决定是否接受申请单位的申请,并书面通知申请单位。逾期未做答复视同接受申请;

  (叁)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后,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向申请单位颁发会员证书,申请单位即取得会员资格。

  第十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要求本会维护其合法权益;

  (叁)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参加本会各项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五)通过本会向有关部门反映意见和建议;

  (六)要求本会为其保守商业秘密;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四条 会员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关心支持本会工作,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叁)承担本会委派的各项任务,接受本会有关咨询和调查,并提供本会履行职责所需的有关资料;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五条 会员应委派其法定代表人出席会员代表大会,如法定代表人因故不能出席,可委派其他主要负责人出席。

  第十六条 本会统一编制会员名录。会员名录中所填事项发生变更时,会员单位须在15日内书面通知本会,以作相应变更记录。

  第十七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本会秘书处发函确认后,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1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1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

  (叁)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违反本章程规定,被取消会员资格;

  (五)会员法人资格依法终止。

  第十八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

  第十九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以及行业自律公约的行为,协会根据情节轻重可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叁)公开曝光;

  (四)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五)取消会员资格

  受到上述处分的会员有权向理事会申请复议,也可直接向会员大会申请裁决。理事会收到复议申请后应作出答复,会员对答复不服的,可向会员大会申请裁决。会员大会裁决为最终裁决。

  第二十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结构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二十一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大会。

  第二十二条  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责: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叁)选举和罢免本会理事、监事;

  (四)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含专职副会长)、监事长;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审议取消会员资格的处理决定;

  (七)审议决定本会的合并、分立、终止事项;

  (八)审议批准须经会员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叁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每五年至少召开一次。经理事会或叁分之一以上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二十四条 会员大会需有叁分之二以上会员参加方能召开。会员大会作出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为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负责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

  理事会由会员理事和非会员理事组成。会员理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的会员理事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担任。非会员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推荐,并须经会员大会选举通过。

  本会理事每届任期五年,理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会员理事在任期内如发生离任等情况时,应由所在单位函告协会,继任者自动接任前任在协会理事职务的任职,并由协会公告各会员单位。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责:

  (一)负责召集会员大会,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收支情况;

  (二)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叁)对会员遵守本会章程及行业自律制度情况进行监督,对违反本会章程及行业自律制度的会员进行处分,其中,取消会员资格的处分应报会员大会决定;

  (四)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工作计划和财务预算、决算;

  (五)审查批准会员的入会申请;

  (六)审定行业自律制度;

  (七)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八)选举产生本会秘书长;

  (九)审定本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十)审定本会的重要规章制度;

  (十一)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

  (十二)其他须经理事会审议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经会长或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可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经监事会提议也可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特殊情况可采取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叁分之二以上理事参加方能召开。理事会会议做出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叁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叁节 监事会


  第二十九条 本会设监事会,监事会为本会内部监督机构,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对会员大会负责。

  监事会由监事长与监事组成。监事长由其所在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担任,协会理事、负责人、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监事每届任期五年,监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第叁十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责:

  (一)列席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负责人执行本协会职务的行为提出质询或建议;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协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叁)检查本协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议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协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协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至少每年举行一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监事会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叁十一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叁十二条  监事会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叁十叁条 业务主管单位可派代表列席协会会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会议。


第四节 人员组成与管理


  第叁十四条  本会设秘书处,为本会日常办事机构。秘书处协助理事会处理本会的日常事务,负责本会日常财务的收支和核算,编制本会经费计划和财务预、决算。

  第叁十五条 本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专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为议事决策组织,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专业委员会审议通过的有关事项,需理事会审议的,由协会秘书处提交理事会进行审议。

  第叁十六条  本会设会长一名、专职副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监事长一名,秘书长一名,每届任期均为五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工作需要确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叁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担任。专职副会长拟任人选由业务主管单位推荐。秘书长由业务主管单位或会长提名,经理事会选举产生,报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叁十七条  本会设副秘书长若干名。副秘书长由专职副会长提名,经理事会决定聘任。

  第叁十八条  本会的会长、专职副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报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叁十九条 会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因情况特殊,经会长、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专职副会长、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会议决议的执行情况;

  (叁)组织、领导本会各项重大工作。

    副会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会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可指定一位副会长代其履行职责。

第四十一条 专职副会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助会长主持协会日常工作;

  (二)具体领导本会秘书处开展工作;

  (叁)提名本会各专业委员会主任单位及副秘书长人选。

  第四十二条 监事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列席理事会会议;

  (叁)主持监事会工作。

  第四十叁条 秘书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在专职副会长领导下,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  

  (四)提交秘书处工作人员招聘计划,经专职副会长办公会审定通过后,提请理事会研究审议,按照相关规定流程执行;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十四条  会长、专职副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登记管理机关对于社团组织主要负责人任职条件;

  (二)在银行业有较大影响和较高声望;

  (叁)在金融机构等有关单位担任过相应领导职务;

  (四)热爱本会工作;

  (五)任职年龄原则上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专职副会长、秘书长为专职工作人员;

  (六)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八)会员大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五章  资产管理及使用原则


  第四十五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主要是:

  (一)会费;

  (二)捐赠;

  (叁)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提供服务的收入;

  (四)政府资助或政府机构购买服务而取得的收入;(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六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的会费收取办法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经费应用于开展本章程规定的业务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八条  本会接受捐赠、资助的资产,应按捐赠、资助人的要求使用并报告使用情况。

  第四十九条  本会建议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每年应聘用专业机构对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

  第五十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应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应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监事会和国家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二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十叁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四条  本会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五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应事先征求业务主管单位意见,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五十六条  修改后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请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七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八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九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一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经虫虫年虫虫月虫虫日第虫虫届第虫虫次会员大会审议表决通过。

  第六十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